答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劳动者能以公司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,在4月1号主张解除劳动合同,要求补发工资并申请经济补偿。
1、关于仲裁和法院是否支持,需视具体情况而定。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推迟发放工资,且超过了合理期限,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,仲裁委和法院可能会支持劳动者的请求。但如果公司能证明是因客观原因导致延迟发放,如银行卡变更、春节期间业务繁忙等,且已及时告知劳动者,未造成劳动者实际损失,也非恶意拖欠,那么仲裁委和法院可能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,不一定支持劳动者的诉求。
2、公司正常足额缴纳2、3月份的社保和公积金,不影响劳动者以未及时支付工资为由申请仲裁。因为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与工资支付是否及时是不同的法律事项,劳动者因工资支付问题申请仲裁,只要符合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》规定的受案范围,仲裁机构就应当受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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